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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港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换证说明.

张家港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换证说明 | 发布时间:2015-07-13
张家港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换证说明

张家港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换证说明

  一、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许可证有效期满需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单位,应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前3个月提出换证申请,经审查合格换领新证后,方可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严禁无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

  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不再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时,应在停止经营活动后的3个月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经营许可证注销手续。

  二、申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换证单位,应向发证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向发证机关提出换证的申请书(先到镇安监分局加具初审意见);

  (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换证申请表》

  (三)原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副本;

  (四)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五)安全现状评价报告;

  (六)经营和储存场所消防安全验收文件;

  (七)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产权或租赁证明文件复印件;

  (八)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主管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专业培训合格证书的复印件;

  (九)企业为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业务人员(包括采购员、销售员、仓管员等)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十)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十一)经营成品油的单位,还应提交由省级以上经贸(商务)部门颁发的成品油零售(批发、仓储)经营批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十二)危险化学品安全经营核查表(需到所在镇街安监分局加意见)。

  (十三)有经营和储存场所的经营单位应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对危险化学品储存装置(加油站除外)进行安全评价,并提交储存装置安全评价报告。

  在采用集中交易、集中管理、指定储存、专业配送、信息服务的危险化学品交易市场进行经营活动的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报告由该市场的负责单位提供。

  对于没有也不租赁储存场所从事批发业务的经营单位,在未改变经营方式、范围、场所的,可以不提供安全评价报告。

  (十四)上述材料除申请书、安全评价报告外,其他资料按上面所列顺序装订成册,并附上目录、封面。

  三、甲种经营许可证单位换证的安全核查工作,按照属地监管原则,由所在地安全监管部门组织实施。成品油批发(仓储)、剧毒化学品经营单位和加油站分别由所在镇安全监管分局和市安监局组织核查,并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经营核查表》中加具意见后,交由经营单位连同其他申请资料报省局办证大厅。经营单位储存设施不在工商注册登记所在地地级以上市的,应提交储存设施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安全监管局加具意见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经营核查表》。

  四、办理的程序

  1、申请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应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在线填写并打印《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备齐所需的相关资料后,携带有关材料及申请书、《危险化学品安全经营核查表》到所属镇、街道办事处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分局加具初审意见。

  2、申请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持上述材料一式三份,到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事窗口办理;受理时需带齐所有证照的原件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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