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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港外贸进出口公司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及所需材料.

张家港外贸进出口公司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及所需材料 | 发布时间:2015-07-13
张家港外贸进出口公司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及所需材料

张家港外贸进出口公司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及所需材料

2012年7月1日起,国家对进出口企业出口退免税政策做了部分调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的规定,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免退税申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的,企业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以外的其他时间也可办理免退税申报。逾期的,企业不得申报免退税。最长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从90天延长至470天。

外贸进出口企业出口退免税申办所需材料如下:

1、 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

2、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或远期收汇证明;

3、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

4、出口货物专用发票;

5、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或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

6、委托出口的,还需提供《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7、产品征税证明;

8、出口收汇已核销证明;

9、与出口退税有关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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